关于进一步严格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许可延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2-28

各有关单位、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安委〔2020〕8号)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和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排除安全隐患,维护城市运行安全有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严格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含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许可延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运用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和安全营运考评结果,进一步严格运输企业许可延续工作,健全完善运输企业和专用车辆退出机制。优化调整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产业结构,优化运能配置,扶优扶强,限劣关差,清除一批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压缩一批安全管理不善的运输企业,提升整个行业的安全运行能级。

二、许可延续分类分级管理措施

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许可延续执行严格的审查标准。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章“运输资质许可”规定的许可条件要求进行审核,并结合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情况及安全营运考评情况,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充分运用评估考核结果,健全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退出机制。

(一)安全评估结果应用

根据运输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度安全评估结果,予以分类管理。安全评估结果运用如下:

1.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度安全评估均合格的,运输企业提出许可延续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给予办理许可延续。

2.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一次年度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在下一个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延续受限。经许可延续核查,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延续,但不予延续第1类爆炸品、6.1项毒性物质、6.2项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强腐蚀性物质及剧毒品。

3.许可证有效期内,最近一个年度安全评估不合格的,且许可证有效期内累计两次及以上年度安全评估不合格的,不予延续。

4.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两年安全评估不合格的,由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安全营运考评结果运用

运输企业申请许可延续的,根据安全营运(实时)考情况,对运输企业车辆规模进行核定。安全营运考评结果运用如下:

1.连续超过21个月安全营运考评不合格(B级)的,不予延续。

2.安全营运考评不合格(B级)(未超过21个月)的,暂停相关新增、更新、过户等业务办理,许可延续时运输企业专用车辆规模(有动力的)限制在10(含)辆以内,取消运输企业剩余运力计划。

3.安全营运考评合格(A级)的,许可延续时运输企业专用车辆规模(有动力的)限制在40(含)辆以内,限制新增车辆,更新车辆均须新车,如车辆已超过40辆,取消超过部分的运力计划。

4.安全营运考评良好(AA级)及安全营运考评优秀(AAA级)的,许可延续时运输企业专用车辆规模不受限制。

(三)奖励优秀

许可有效期内,每年度安全评估均排在前三十名,安全营运考评优秀(AAA级)的,运输企业车辆规模发展不受限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便捷办理各项业务,在运输经营过程中提供必要、可行的支持,以满足运输企业发展需求。

三、许可延续工作流程

(一)运输企业提出许可延续申请

运输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或者根据市道运中心的统筹安排办理许可延续申请。运输企业应按照“一网通办”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附件2,同时申请危险货物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延续的,按照附件1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即可。

(二)市道运中心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

市道运中心按照初审和实地核查要求对运输企业的许可延续申请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初审和实地核查要求详见附件3

(三)市道路运输局终审

市道路运输局根据市道运中心的初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意见等,作出终审决定。

四、抓好工作落实

(一)加强宣贯培训

市道路运输局组织开展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专项培训,统一工作标准。市道运中心、市道路危险货运行业协会及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宣贯培训。重点加强对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的培训,针对性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营运考评、安全评估、许可延续等内容的培训。

(二)压实安全责任

各运输企业要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进行自查自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完善修订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加强车辆动态监控,及时处置各项预警。不符合许可延续要求及延续受限的运输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及时自行处理所属专用车辆,许可证不在有效期的运输企业,不得从事运输。

(三)强化统一执行

1.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严格许可延续审查标准和许可分类分级管理应用。

2.浦东新区和临港新片区运输企业许可延续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许可延续申请表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许可延续申请表

3.上海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许可延续初审(实地核查)工作规范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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